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29號
TNDV,108,司拍,32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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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王筱瑩 

相 對 人 黃仲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 臺幣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 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立之金錢借貸契約發 生之債務;清償日期:107年8月15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 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 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 發,票面金額為500,000元及2,500,000元之本票2紙作為債 權證明文件,然該本票之發票日分別為107年4月12日及107 年5月17日,到期日則均未載,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均不相符。則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 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 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 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 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能提出相對人 於107年5月15日與其成立金錢借貸契約之證明文件,然於本 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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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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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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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安南區 │長和段│403 │71.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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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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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 │ │
│ │號│ │ │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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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 │39│36│31│10│平│鋼筋│3.│平│全部│
│ │83│安昌街174巷1│南區長和│鋼筋混凝│.6│.9│.7│8.│方│混凝│17│方│ │
│ │ │80號 │段403地 │土造 │3 │4 │5 │32│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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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