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18號
TNDV,108,司拍,318,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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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劉啓亮 
相 對 人 陳世玟即陳天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 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 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國97年1月2日修正前之民法 第1148條,亦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天份(下稱陳天份)於民國 90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 清償日期為93年10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陳天份於91年8月15日 即已死亡,而前述債務屆期仍未依約清償。相對人為陳天份 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依前開說 明,相對人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陳天份財產上一切權利 及義務,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對相對人行使抵 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學甲郵局存證號碼000037、000044號存證信函暨中 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另稱陳天份於借款時簽 立之借條因保管不慎業已遺失,故無法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 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 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法院即應准許,是本件聲請人雖無法提出陳天份對其負有債 務之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 ,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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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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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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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學甲區 │ 草坔段 │638 │7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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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學甲區 │ 草坔段 │638-4 │101.00 │27分之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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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