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97號
TNDV,108,司拍,29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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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王恩婷 


相 對 人 李祐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李祐臣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 據、保證、違約金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8年8月 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
㈡嗣相對人李祐臣於108年9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 簽發發票日期:108年6月5日、票面金額:300,000元、到期 日:108年9月4日、票號:CH595814之本票1紙,詎經屆期提 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 、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 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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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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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面 積│ │
│編號├───┬────┬───┬───┼────┤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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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關廟區 │下湖段│156 │422.00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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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關廟區 │下湖段│714-1 │892.00 │6340分之1416 │
├──┼───┼────┼───┼───┼────┼───────┤
│003 │臺南市│關廟區 │下湖段│714-3 │1101.00 │6340分之1416 │
├──┼───┼────┼───┼───┼────┼───────┤
│004 │臺南市│關廟區 │下湖段│714-4 │1246.00 │6340分之1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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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