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歸仁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才
相 對 人 盧怡伶
債 務 人 張福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 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 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34年1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於106年3月2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2,670,00 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3月2日起至111年3月2日止,清償方 式為: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另約定如擔保物被查封、 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經聲請人以合理期間通 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得視為全部到期。詎附表所示不動產, 已遭本院以107年度司執字第120104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 案,且聲請人已定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處理,然債務人逾該 合理期間後,仍未能解除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查封狀態,故聲 請人主張前述借款全部視為到期。而聲請人就前述借款,僅 繳款至108年6月2日,尚欠本金12,670,000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106年9月26日移轉予 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交 易明細、催告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與不 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圍│
├──┼───┼────┼────┼──┼────┼──┤
│001 │臺南市│ 北區 │ 公園段 │336 │206.00 │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