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8年度,34號
TNDV,108,司執消債清,34,20191025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債 務 人 洪承漢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理娜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謝浦澤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依附表所示內容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又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 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 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 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附卷可稽。



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如附表所示清算財產,其中編號一之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僅約新台幣(下同)3, 900元、編號二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則無任何 解約金,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28日民事陳報 狀、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5日回函等件附卷 可考。衡酌前揭保單解約金總額甚低,恐不敷支應消債條例 第108條所定費用,顯無處分實益,且考量債務人目前體況 欠佳,則維持前揭編號一、二保單原有保障功能,亦不存在 資產保留或增加疑慮,故認應返還保單予債務人。又本院審 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係尚屬單純,爰依前開規 定,不召集債權人會議,並將消債條例第101條規定之書面 通知各債權人後,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綜上,債務人名下財產因無分配實益而不予處分,其既無財 產足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 費用,故本院於108年10月7日以南院武108司執消債清康字 第34號函請各債權人陳述意見後,遂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表:
編號 財 產 明 細 處 分 方 法 一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無處分之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二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 無處分之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