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00號
債 權 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同林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 為「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故其事務所 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高雄市,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係設 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惟聲請狀內除債權人單方 通知之存證信函外,並無其他債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 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 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前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 ,本件應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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