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雯君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
偵字第三四四五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五0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陸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 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 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五號被告賴 雯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查扣如主文所示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陸柒伍公 克,因被告賴雯君業經該署處分不起訴確定,爰聲請裁定將前揭違禁物宣告沒收 等語。
三、經核屬實,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樊 季 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