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542號
TNDV,108,司促,20542,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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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54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張碧絨 



債 務 人 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肆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按以合夥名義為交易
  之商號始有當事人能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規
  定自明,其由私人獨資經營之商號,雖亦係以商號名義為交
  易,然既與非法人之團體有別,自仍應以該私人為當事人(
  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040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是以商
  號名義為訂立契約行為,實際上係由該商號負責人為之,衡
  諸該商號及其負責人實為同一權利主體,自應由商號負責人
  負責,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
  ,兩者主體不同,嗣後變更之商號負責人自不應負清償責任
  。查本件仟圓商行之商號最新負責人為陳登貴,業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1紙,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自應由原商號之負責人即債務人張碧絨負本件清
  償之責,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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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