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原重訴字,108年度,1號
TNDV,108,原重訴,1,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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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凌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瑞泰郭余秋菊,因本院108年度原重
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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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