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凌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瑞泰、郭余秋菊,因本院108年度原重
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9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