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莊娥
送達代收人 侯秀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蔡玉雲、卓玉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4,7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