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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97號
TNDV,107,重訴,97,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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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邱李淑貞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吳俊宏律師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邱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彥祺 
被   告 邱壽祿 
      金清風 
      張振德 
      張江津 
      蘇採益 
      杜松井 
      陳邱圓 

      黃中安 

      黃福嬌 
      邱越生 
      邱越智 
      黃全永 

      莊振宗 
      邱宗平 

      邱唯銘 

      邱黃玉秀
      黃全騰 

      黃全欣 
      方俊欽 
      陳柏蒼 
      黃全洲 

      郭承洋 


      郭致齊 
      鄭炯明 
      鄭金源 

      黃哲勳 
      邱平裕 
      邱許佑 
      黃南彰 
      黃昱鈞 


      劉永楠 
      劉淑玲 
上二十七人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邱又于 
      邱智仁  應為送達住所不明(遷出國外)
      吳邱霞 
      邱南進 
      邱秀鳳 
      吳永隆 
      劉耀清 
      謝伸典 
      邱秀蘭  應為送達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莊茂  

      邱明弘 
      張金山 
      翁琨檳 
      蘇宏昌 
      曾持恒 
      曾國燦 
      吳佳賢 
      鄭林菊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順天 
被   告 曾定玉 
      謝邱來好
      謝進泰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謝進祿 
被   告 曾淑嬌
      曾淑珍 
      曾淑貞 
      莊麗華 
      曾緯彤(原名曾怡嘉)

      曾怡儒 
      曾盈涵 
      曾詩婷 
      曾冠瑋 
      蘇登旺 
      吳若綺 
      魏雯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蕭切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秀琴 

被   告 吳起鳳 
      吳家豪 
上二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曾明彥 
      沈水清 
      麗慧 
      麗淑 
      曾華斌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被   告 邱進君 
      邱榮華 

      邱復元 
      邱芳茂 
      邱福印 
      張松男 

      邱明佐 
      邱慶豊 
      邱慶福  高雄市○○區○○○路00○0號
      邱蔡美惠
      陳良美 
      吳禮全 
      葉乃儀 
      郭淑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國哲 
被   告 林正男 
      林正彥 
      劉明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明郎 
被   告 邱榮松 
      李思賢 
      邱啟峰 

      邱啟洲 

      邱敏  

      余培新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邱豐聿 
被   告 邱紋進 
      陳威榮 
      吳章佳 
      吳章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絨  
被   告 吳章誠 
      邱育文 
      邱松鼎 
      邱永達 

      邱永敬 

      吳明憲 
      王芬香 

      邱尤目 
      呂璧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許秀鸞
被   告 顏哲雄 
      顏慈誼 
      顏銘賢 
      顏銘璋 
      曉曼 
      怡吟 
      柏翔 
      邱美枝 
      邱鴻明 
      翁毓璘 
      翁毓鍾 
      陳溢亮 
      邱清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於1 08年10月29日宣示裁判前,因宜讓兩造就如何適用農 業發展條例表示意見、斟酌是否提出其他分割方案,故有必 要再開言詞辯論,爰指定於108年12月13日上午10 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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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