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進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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