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47號
TNDV,107,訴,1847,2019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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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梁陳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頂峯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出
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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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