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
上 訴 人 梁陳蔥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頂峯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847號請求出
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