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琴
蔣任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
國108年8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807元【計算式:臺南
市○○區○○街000號8樓之7房屋之107年度課稅現值106,400元
+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1/10000之108
年土地公告現值211,407元(面積833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
現值應有部分41/10000=211,407元)=317,807元】,應徵收第
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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