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97號
TNDV,107,勞訴,97,20191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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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再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申中義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26日107年度勞訴字第97號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449元(即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38,464元;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將27,985元為被上訴人提繳存入設於勞工保險局之之個人退休準備金專戶內),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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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