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黃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如附圖B部分(面積六點五平方公尺)」,應更為「如附圖B部分(面積六點四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如附圖B部分( 面積6.5平方公尺)」,因與附圖所載之面積6.4平方公尺不 符,明顯係誤繕,請求應更正為「如附圖B部分(面積6.4平 方公尺)」等語。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聲 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