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9號
TNDV,106,訴,29,2019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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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郭玉英 
      吳詠琦 
      吳若綺 
      吳宗曉 
      吳佳賢 
      吳國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羅勝雄 
      羅勝順 
      羅勝飛 

      羅勝義 

      黃振義 

      黃振聲 

      黃振錫 

      黃鄭玉英
      黃振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如附圖B部分(面積六點五平方公尺)」,應更為「如附圖B部分(面積六點四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主文第1項關於「如附圖B部分( 面積6.5平方公尺)」,因與附圖所載之面積6.4平方公尺不 符,明顯係誤繕,請求應更正為「如附圖B部分(面積6.4平 方公尺)」等語。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聲 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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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