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萬枝
被 告 張坤良
張坤玉
張合桐
張進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林錦珠
被 告 張顧齡
張武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桑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良
張趁德
被 告 張三松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張合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張進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