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61號
TNDV,105,訴,861,2019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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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莊曜禎 



被   告 鄭夙珍 


被   告 鄭夙眞 

被   告 張昌明 



被   告 王銘義 

被   告 黃賢統 


被   告 陳粉  

被   告 侯陳碧娥

訴訟代理人 侯 緞 
被   告 侯壽南 

被   告 侯葆山 

被   告 林侯淑珍

被   告 陳侯淑苓

被   告 侯 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中第14頁附表共有人姓名欄第三位關於「鄭夙珍」記載,應更正為「鄭夙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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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