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開元
選任辯護人 王朝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營偵
字第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
如下:
主 文
唐開元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唐開元於民國107 年9 月間因與吳姿萱有感情糾葛,未經被 冒名人之同意或授權,各基於偽造文書及散布不實事項妨害 吳姿萱名譽之犯意,明知將「陳情函」信件寄送予吳姿萱就 讀學校或實習場所等之主管,將可能使被陳情人接受相關調 查,信件內容亦可能於工作單位內流傳,竟各於如附表所示 之時間,至附表所示之郵局,在信封上之寄件人部分,分別 偽冒王小婷、王三章、黃榆婷等之名義,寄送如附表所示內 容之「陳情函」予附表所示之收件人,指謫、傳述吳姿萱有 「追求男女情慾」、「疑似吸食安非他命」、「在台南市區 色情場所涉足色情交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 實事項,並附上吳姿萱個人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 酒館玩樂之照片等,足以毀損吳姿萱之名譽及損害被冒名人 、郵政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吳姿萱報警後,為警調閱郵局監 視器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姿萱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唐開元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34、4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姿萱分 別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9-15頁、 偵卷第15-16 、158 頁),並有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郵局、柳 營郵局監視錄影畫面被告寄信之翻拍照片、被告寄送如附表 所示之信函內容及信封、被告提出之告訴人在剌青前及後在 臉書或Line分享之照片、告訴人之後頸部及手臂刺青等在卷 (見警卷第23-25 、29-135頁、偵卷第35-43 、91-93 頁)
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 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處罰偽造文書罪之主旨,所以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 正,故不僅作成之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 容,亦必出於虛構,始負偽造之責任。次按刑法第210 條 之罪,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同法第21 6 條之行使罪,必其所行使之文書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始得成立,否則不能以該行使罪相繩 ;又此所謂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以有損害發生之 虞為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至此所謂之損害, 不以經濟價值為限,亦不以其文書之真正名義人為限,苟 因該項偽造或變造之文書足以蒙受損害者,即屬本罪之被 害人。又被告寄發如附表所示信函指摘告訴人有「追求男 女情慾」、「疑似吸食安非他命」、「在台南市區色情場 所涉足色情交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事 項,並附上吳姿萱個人照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酒 館玩樂之照片等,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被 告所用詞語含有負面評價或非難意涵,且為不特定多數人 得以共見共聞,被告之行為自足使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有 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受有貶損之危險性,而足以毀損告訴 人之名譽無疑。
㈡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 罪;被告各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各次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各係以一行為觸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及加重誹謗二罪,各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至 被告於如附表編號4 同一時間寄發3 封信件之行為,係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應僅論1 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㈢被告上開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5 罪),犯意各別, 時間有間,行為互殊,侵害不同人之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
㈣爰審酌被告係智識思慮俱屬正常之成年人,且為執業醫師 ,社會地位甚高,僅因男女感情糾葛,竟擅自以他人之名 義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圖使收信人員信以為真, 業已足以生損害於被冒名本人及收件人對於前揭信函所載 陳情行政調查之正確性,行為著非可取,亦徵其法治觀念 實有偏差,不知尊重他人,並損害告訴人之名譽,實不可
取,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惟念及被告犯後 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已婚、育有2 子,與母親、妻、子同住,從事醫師工作 ,月入約新臺幣8-9 萬元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5 ,冒用「王小婷」、「王三章」、 「王榆婷」等人之信函,雖均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已寄送 收件人收受,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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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冒用名稱│寄件時間 │寄件地點 │收件人 │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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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小婷 │107 年 10 月│臺南市新營區│大林慈濟醫│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
│ │ │9 日上午11時│民生郵局 │院護理部護│ 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
│ │ │32分 │ │理主任 │ 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
│ │ │ │ │ │ 目標決心圖案。 │
│ │ │ │ │ │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
│ │ │ │ │ │ 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
│ │ │ │ │ │ 友情慾控制。(附被告從網路所│
│ │ │ │ │ │ 搜尋之告訴人照片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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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三章 │107 年 10 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護管│1.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情│
│ │ │12日上午8 時│民生郵局 │理專科學校│ 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部│
│ │ │48分 │ │校長及護理│ 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之│
│ │ │ │ │系主任 │ 目標決心圖案。 │
│ │ │ │ │ │2.讓吳姿萱實習生停止實習,去除│
│ │ │ │ │ │ 刺青,接受心理輔導,不再受男│
│ │ │ │ │ │ 友情慾控制。 │
│ │ │ │ │ │3.吳姿萱立即暫停實習,並記二大│
│ │ │ │ │ │ 過至留校查看,才能棒醒沈迷 │
│ │ │ │ │ │ 男女情慾之吳姿萱。 │
│ │ │ │ │ │4.吳姿萱目前行為,已明顯不適合│
│ │ │ │ │ │ 繼續護理科外面醫院之實習,應│
│ │ │ │ │ │ 等其處理好刺青及男女情慾,情│
│ │ │ │ │ │ 緒管理,再繼續外面醫院之實習│
│ │ │ │ │ │ 。 │
│ │ │ │ │ │5.依據吳姿萱照片所示,目光呆滯│
│ │ │ │ │ │ ,疑似被男友等人餵毒安非他命│
│ │ │ │ │ │ 等物,應請檢警相關單位查查。│
│ │ │ │ │ │ (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
│ │ │ │ │ │ 照片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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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榆婷 │107 年 10 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1.吳姿萱在頸部刺青purpose ,肩│
│ │ │19日上午8 時│民生郵局 │至誠校長 │ 膀又刺青愛心,代表決意追求男│
│ │ │32分 │ │ │ 女情慾。 │
│ │ │ │ │ │2.又在臉書照片上看到露肩暴露的│
│ │ │ │ │ │ 黑色小禮服,特效照片12:32 午│
│ │ │ │ │ │ 夜時分,臉上情慾迷茫,好似吸│
│ │ │ │ │ │ 食安非他命,享受男女情愛,裸│
│ │ │ │ │ │ 露肩膀露出愛心刺青及大腿,另│
│ │ │ │ │ │ 外一張乾脆把畢業服脫了,只剩│
│ │ │ │ │ │ 小小底褲,及內部黑色內衣,只│
│ │ │ │ │ │ 露出全部大腿小腿,是要勾引男│
│ │ │ │ │ │ 人嗎?真乃敏惠豪放女,傳聞在│
│ │ │ │ │ │ 台南市區色情場所有敏惠學生涉│
│ │ │ │ │ │ 足色情交易,應所言不虛。 │
│ │ │ │ │ │3.吳姿萱表現令人不敢想像,敏惠│
│ │ │ │ │ │ 醫專之教十分失敗,滿腦子男│
│ │ │ │ │ │ 女情慾,精卵衝上腦,如何去實│
│ │ │ │ │ │ 習,如何在畢業後担當負責照顧│
│ │ │ │ │ │ 病患之護理。 │
│ │ │ │ │ │4.應立即停止實習,去除刺青,並│
│ │ │ │ │ │ 記二大過及留校查看,若仍不配│
│ │ │ │ │ │ 合去除刺青,並遵守校方規定,│
│ │ │ │ │ │ 應開除端正校風,否則學妹們一│
│ │ │ │ │ │ 起仿效,刺青搞男女性愛。(附│
│ │ │ │ │ │ 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片│
│ │ │ │ │ │ 數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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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三章 │107 年 10 月│臺南市柳營區│臺南市官田│1. 吳姿萱因之前暑假男女之間之 │
│ │ │31日下午1 時│柳營郵局 │區衛生所邱│ 情慾糾紛,性情大變,竟在後頸│
│ │ │32分 │ │護理長 │ 部及肩膀刺青明顯追求男女情慾│
│ │ │ │ │ │ 之目標決心圖案。 │
│ │ │ │ ├─────┤2. 讓吳姿萱停止實習,回去學校 │
│ │ │ │ │成大醫院護│ ,去除刺青,接受學校心理輔 │
│ │ │ │ │理部主任 │ 導,不再受男友情慾控制。( │
│ │ │ │ │ │ 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 │
│ │ │ │ ├─────┤ 照片數張) │
│ │ │ │ │衛生福利部│ │
│ │ │ │ │彰化醫院護│ │
│ │ │ │ │理部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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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榆婷 │107 年 11 月│臺南市新營區│敏惠醫專葉│台南市西門路 4 段 465 號狄斯耐│
│ │ │12 日 │郵局 │至誠校長 │咖啡坊二樓常有學生妹坐枱,可做│
│ │ │ │ │ │色情交易,聽說假日也有貴校學生│
│ │ │ │ │ │在此工讀賺錢,最近有人提供照片│
│ │ │ │ │ │,不知是否貴校護理科五年級學生│
│ │ │ │ │ │吳姿萱? │
│ │ │ │ │ │(附被告從網路所搜尋之告訴人照│
│ │ │ │ │ │片及多數不知名女子在音樂餐酒館│
│ │ │ │ │ │玩樂之照片 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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