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938號
TNDM,108,聲,1938,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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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臣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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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