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隆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隆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隆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裁判意旨:
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 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 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 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 條亦有明文規定,是受刑人所犯各罪有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者,亦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 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如經受刑人請求而由檢察官聲 請定應執行之刑,自亦應依前開規定裁定之。
㈢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 ,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 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 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關於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
定應執行之刑之規定,已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是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 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 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唐隆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本不得併 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 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 自仍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又如附表編號1 所 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依上列判例意旨,仍得與如附 表所示之其餘各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以本院 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8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 7 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有該 判決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上揭說明,本院應以其各罪 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爰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 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為最重本刑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 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如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 ,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 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唐隆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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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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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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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7年2月26日 │ 107年4月4日 │ 107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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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 107年度偵字第5366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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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237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7年4月30日 │ 108年1月18日 │ 10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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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237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7年6月4日 │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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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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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
│ │年度執字第5682號(已執│執緝字第1165號) │
│ │行完畢) ├───────────────────────┤
│ │ │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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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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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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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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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7年4月6日 │ 107年4月9日 │ 107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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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 年度案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8年1月18日 │ 108年1月18日 │ 108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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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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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執緝字第1165號) │
│ ├───────────────────────────────────┤
│ │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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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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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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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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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107年4月11日 │ 107年4月27日 │ 107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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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案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 107年度偵字第11575號 │年度偵字第17133號、第 │
│ │ │ │174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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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8年1月18日 │ 108年1月18日 │ 108年5月29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003號 │ 107年度訴字第1298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8年5月7日 │ 108年5月7日 │ 108年6月17日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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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292號(108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
│ │執緝字第1165號) │年度執字第4673號(108 │
│ ├───────────────────────┤年度執緝字第1166號) │
│ │編號2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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