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立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立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立雯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 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