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玉珍
受 刑 人 謝明政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執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玉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玉珍因受刑人謝明政侵占案件,經 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 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該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 簡字第3819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35日,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 後,經本院合議庭以108年度簡上字第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受刑人執行 ,受刑人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不知去向而拘提無著;另 通知具保人協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送達 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民國108年9月13日 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目前無在監在押之 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 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