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787號
TNDM,108,聲,1787,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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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寶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寶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寶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 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8 年9 月27日法授矯字第 1080109232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季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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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