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67號
附民原告 陳致蓁
附民被告 陳昱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8年度金簡字第11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