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啓倉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4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啓倉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啓倉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侮 辱公務員罪。被告曾於民國一0六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案 件,經本院以一0六年度交簡字第二0三九號判處有期徒刑 四月確定,於一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司法院 釋字第七七五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 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 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 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 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 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應 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在內減輕規定 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 法院一0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依被告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 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於員警據報到 場處理其與友人間之酒醉鬧事糾紛時,不思控制自身情緒, 恣意侮辱員警,非但藐視國家公權力之執法,更損及公務員 執行職務之尊嚴,打擊基層員警執法士氣甚大,所為甚屬不 該;惟念及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並向警員道歉以表示其悔 意,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153號
被 告 郭啓倉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啓倉有施用毒品、公共危險等前科,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時 13 分許,在臺南市○○區○○街 000 巷 00 ○ 0 號前酒醉鬧事,員警劉奕呈獲報於同(12)日上午 9 時 13 分許到場處理時,郭啓倉竟對於執行警察職務之劉 奕呈,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接續出言「硍、猴囝仔、 俗辣、繳稅金給你是在繳三小、幹林老師勒、去旁邊被人幹 、養你們這些廢物、回去給人家幹一幹(台語)」等語辱罵 ,而為警以現行犯逮捕。(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部分,未據告訴)。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郭啓倉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目擊證人葉宗明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 警劉奕呈執行職務報告、現場密錄器影音光碟暨其影音譯文 在卷可佐,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檢察官 葉 清 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 春 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