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炳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林炳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供自己施用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被告曾於民國106年5月27日受如事實欄所載之罪刑 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且前案同為施用毒品案件,顯見被告未因 前案徒刑執行完畢有所警惕,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列管之應調驗人口,經警 通知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到案採集尿液,且於同日15時 40分許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測得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合理 懷疑被告涉嫌施用毒品,並於同日16時24分製作被告警詢筆 錄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玉井分局108年9月11日南市警井偵字第1080444562號 函在卷可稽,顯見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之前,已有相當之證 據足以認定被告涉有施用毒品之罪嫌,是本案無刑法第62條 前段自首規定之適用。又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其施用之甲基 安非他命來源係胡俊銘,胡俊銘係於108年4月16日15時騎車 前往被告家中並出售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語,惟經警循線追 查,胡俊銘辯稱當時都在工作,並未前往被告家中等語,員 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系統於該日12時至20時之車牌辨識系統, 並未發現胡俊銘騎乘其平時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前往被告住處等情,亦有前開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在卷可佐,顯見並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自無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適用。爰審酌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
被 告 林炳宏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炳宏前因施用毒品及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民國106年5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詎 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108年4月16日18時許,在臺南市楠西區前租屋處,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18日15時40分許 ,因其係毒品調驗人口,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接受 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 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炳宏坦承不諱,並有長榮大學檢 驗分析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
偵查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送驗對照表各1 份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 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檢察官 蔡 佩 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 卉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