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91號
TNDM,108,交簡附民,91,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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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精夫

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陳振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71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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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