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陳精夫
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林祈福律師
被 告 陳振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471號),經
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