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807號
TNDM,108,交易,80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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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8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安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安聰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13時許, 騎乘車牌MML-8702號機車,沿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2 段由南 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民安路2 段之交岔路口時,原 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行進, 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 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 注意,貿然闖越紅燈,適有告訴人梁美秀騎乘車牌RW6-115 號機車,沿民安路2 段由東往西方向騎乘至上開路口,兩車 因而發生碰撞,告訴人當場人車倒地,受有左側遠橈骨骨折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對被告提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審查認被告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業於10 8 年10月30日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駿道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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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