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713號
TNDM,107,易,1713,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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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富順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07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鍾侑展告訴被告郭富順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 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鍾侑展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微雅
中 華 民 國 10 年 81 月 23 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073號
被 告 郭富順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即臺南市永康區戶政事務所)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旁農地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富順鍾侑展間因發生停車糾紛,郭富順心生不滿,竟基 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1日20時30分至同日20時58 分期間,在臺南市東區大同路2段19巷,以不明長條物(為 未扣案)毀損鍾侑展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之前擋風玻璃及左後視鏡,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鍾侑 展。
二、案經鍾侑展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郭富順於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毀損犯行,辯稱:伊不知 道,不了解這件事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 告訴人鍾侑展及證人宋明雄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 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方秀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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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