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原 告 完晨皓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謝梅宣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石蕙銘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 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仍應調查證 據,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