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蔡建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18 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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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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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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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25998-2│1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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