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76號
聲 請 人 謝芸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9 月3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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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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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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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090NX0018003-6 │1 │719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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