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郭月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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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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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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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25016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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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X00146403│1 │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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