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144號
TPDV,108,除,114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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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44號
聲 請 人 吳明智 
訴訟代理人 吳翊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9月5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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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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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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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永昌證券│華南永昌店頭│Z00000000014│1 │1000.0│
│ │投資信託股份│證券投資信託│ │ │ │
│ │有限公司 │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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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