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135號
聲 請 人 賴奕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 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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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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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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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保德信證券│保德信店頭市│01-0007527-4│1 │888.5 │
│ │投資信託股│場證券投資信│ │ │ │
│ │份有限公司│託基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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