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23號
TPDV,108,金,23,201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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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原   告 侯月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庥妘鍾向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9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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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