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578號
TPDV,108,重訴,578,2019101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AKI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PARK JE HOON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冠琳律師
      嚴柏顯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潘凌雲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尚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8 年8 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後3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108 年9 月2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 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1/1頁


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