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陳宗宏
被 告 金鎮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文瑞
被 告 陳文斌
江垂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肆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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