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28號
TPDV,108,重訴,328,20191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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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 訴 人 游象建 
被 上訴人 汪根欉 
      王萬珍 
      牛奕蒲 
      鄭延蕙 
      陳映珍 
      曾心筠 
      侯慶敏 
      劉怡君 
      陳長慶 

      邵黃珠 
      林信孝 
      曹敏峯 

      趙梓翔 
      許博淵 

      邱婷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重訴字第328 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萬6,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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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