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上 訴 人 游象建
被 上訴人 汪根欉
王萬珍
牛奕蒲
鄭延蕙
陳映珍
曾心筠
侯慶敏
劉怡君
陳長慶
邵黃珠
林信孝
曹敏峯
趙梓翔
許博淵
邱婷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8 年重訴字第328 號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萬6,000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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