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汪根欉
王萬珍
牛奕蒲
鄭延蕙
陳映珍
曾心筠
侯慶敏
劉怡君
陳長慶
邵黃珠
林信孝
曹敏峯
趙梓翔
許博淵
邱婷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祐慧律師
被 告 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麒瑞
被 告 游象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律師
楊鈞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准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清償債務等之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6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2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萬9,144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16萬3,500元後,命聲請人 補繳2萬5,644元。聲請人依原裁定繳納,並於108年7月29日 就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8年8月29日撤銷原裁定確 定。是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撤銷,原裁定 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失所附麗,聲請人即有溢繳2萬5,644元 情事(計算式:18萬9,144元-16萬3,500元=2萬5,644元) ,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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