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
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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