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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39號
TPDV,108,重訴,139,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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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訴訟代理人 詹潤鈞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巫怡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原告之請求應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64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1萬73
35元。茲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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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邦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