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褚雋鵬
葉美利律師
被 告 吳華芬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律師
呂雅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華芬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
國108年10月16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擴張後訴之聲明內容為:㈠確認以被告名義登記之順發電
腦股份有限公司107萬5,175股份為原告所有;㈡被告應偕同原告
辦理前項以被告為登記名義人之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變更
股東名義為原告之手續;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
萬9,258元及自其中81萬4,354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
129萬4,904元自本擴張聲明狀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就第1項聲明原請求之股數為83萬4,900
股,擴張後為107萬5,175股,增加24萬275股,依擴張當日收盤
價1股價值為14.9元計算,金額為358萬98元【計算式:(107萬
5,175股-83萬4,900股)×14.9元=358萬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3項聲明原請求金額為81萬4,354元,擴張為210萬9,258元
,增加129萬4,904元。是本件變更並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1,825萬4,601元【計算式:原本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1,337萬9
,599元+358萬98元+129萬4,904元=1,825萬4,601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萬2,68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2萬9,744元後
,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2,944元【計算式:17萬2,688元-12
萬9,744元=4萬2,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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