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45號
TPDV,108,重家繼訴,45,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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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林秀錦 
      林麗娟 
      林欣穎 
      林燕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原告等對被告林燦良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
民國108年6月3 日追加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聲
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7萬8704元(如計算書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萬40
48元,原告應再補繳7萬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1.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之項目及價額如下:
┌──┬───────────────┬──────┬──────┬──────┐
│項目│ 地號、建號或增建說明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
│  │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新臺幣)  │
├──┼───────────────┼──────┼──────┼──────┤
│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426     │1/12    │1784萬5920元│
│土地│               │      │      │      │
├──┼───────────────┼──────┼──────┤      │
│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82.62    │1/1     │      │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泰順街54│      │      │      │
│  │巷21-7號4樓房屋        │      │      │      │
├──┼───────────────┼──────┼──────┼──────┤
│增建│本建物頂樓即5樓另有未辦理保存 │主建物   │      │439萬2000元 │
│  │登記之增建部分        │61平方公尺 │      │      │
├──┼───────────────┼──────┼──────┼──────┤
│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9月間,上列4樓房屋鄰 │
│近區段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1.6萬元,據此估算上列4樓房屋價值為1784萬5920元(計 │
│算式:216,000×82.62=17,845,920)。又5樓增建部分以主建物面積乘以4樓房屋每平方│
│公尺交易價格之1/3計算,據此估算增建部分價值為439萬2000元(計算式:216,000×61 │
│×1/3=4,392,000),是上列4樓房屋及5樓增建部分價值共計22,237,920元(計算式: │
│17,845,920+4,392,000=22,237,920)。                     │
└───────────────────────────────────────┘
2.原告追加請求分割之項目及價額如下:
 ⑴土地部分
┌──┬──────────────┬───────┬──────────┬─────────┐
│項目│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核定價額(新臺幣)│
├──┼──────────────┼───────┼──────────┼─────────┤
│土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153.34    │148/1332      │74萬9662元    │
├──┼──────────────┼───────┼──────────┼─────────┤
│土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73.75     │1/9         │36萬556元     │
├──┴──────────────┴───────┴──────────┴─────────┤
│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0年1月至108年9月間,上列土地鄰近區段交易價格為每│
│平方公尺4.4萬元,據此估算上列土地價值共為111萬218元(計算式:(153.34×44,000×148/1332)+ │
│(73.75×44,000×1/9)=1,110,218)。                            │
└──────────────────────────────────────────────┘
 ⑵存款部分
┌───┬──────────┬──────────┬────────┐
│項目 │ 金融機構      │帳號        │金額(新臺幣)  │
├───┼──────────┼──────────┼────┬───┤
│存款 │中華郵政臺北師大郵局│000-1222-054-8327  │88元  │共計 │
├───┼──────────┼──────────┼────┤242元 │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390-221-007-746   │154元  │   │
└───┴──────────┴──────────┴────┴───┘
3.承上,原告等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23萬7920元,追加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11萬460元 (1,110,218+242),原告等因分
 割所受利益為1867萬8704元((22,237,920+1,110,460)×4/
 5),從而,本件訴訟費用應為17萬6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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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