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林秀錦
林麗娟
林欣穎
林燕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上列原告等對被告林燦良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
民國108年6月3 日追加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聲
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67萬8704元(如計算書
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3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萬40
48元,原告應再補繳7萬2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計算書:
1.原告起訴時請求分割之項目及價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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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地號、建號或增建說明 │面積 │權利範圍 │核定價額 │
│ │ │(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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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426 │1/12 │1784萬5920元│
│土地│ │ │ │ │
├──┼───────────────┼──────┼──────┤ │
│ │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82.62 │1/1 │ │
│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泰順街54│ │ │ │
│ │巷21-7號4樓房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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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建│本建物頂樓即5樓另有未辦理保存 │主建物 │ │439萬2000元 │
│ │登記之增建部分 │61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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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7年1月至108年9月間,上列4樓房屋鄰 │
│近區段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1.6萬元,據此估算上列4樓房屋價值為1784萬5920元(計 │
│算式:216,000×82.62=17,845,920)。又5樓增建部分以主建物面積乘以4樓房屋每平方│
│公尺交易價格之1/3計算,據此估算增建部分價值為439萬2000元(計算式:216,000×61 │
│×1/3=4,392,000),是上列4樓房屋及5樓增建部分價值共計22,237,920元(計算式: │
│17,845,920+4,392,000=22,237,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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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追加請求分割之項目及價額如下:
⑴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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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核定價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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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153.34 │148/1332 │74萬96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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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地號│73.75 │1/9 │36萬5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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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0年1月至108年9月間,上列土地鄰近區段交易價格為每│
│平方公尺4.4萬元,據此估算上列土地價值共為111萬218元(計算式:(153.34×44,000×148/1332)+ │
│(73.75×44,000×1/9)=1,11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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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存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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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融機構 │帳號 │金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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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 │中華郵政臺北師大郵局│000-1222-054-8327 │88元 │共計 │
├───┼──────────┼──────────┼────┤242元 │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古亭分行│390-221-007-746 │15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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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上,原告等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23萬7920元,追加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111萬460元 (1,110,218+242),原告等因分
割所受利益為1867萬8704元((22,237,920+1,110,460)×4/
5),從而,本件訴訟費用應為17萬63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