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48號
TPDV,108,重勞訴,48,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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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姜榮昇 
被   告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倉琳 
訴訟代理人 張火裕 
      顏良螢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 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並應給 付積欠工資。而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縣,有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在卷可按,非本院轄區;復觀諸原告所提資料,尚難 認兩造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首揭規定意旨 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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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莒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