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玲艷
戴鷺靜
章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苡倫、拜耳迪笙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因108年訴字第7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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