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6號
TPDV,108,訴,746,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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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蘇玲艷 
      戴鷺靜 

      章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苡倫拜耳迪笙時代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因108年訴字第74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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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拜耳迪笙時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