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10號
TPDV,108,訴,361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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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610號
原   告 大豪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生 
被   告 洪雪香 
      邱昭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吳佳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93年11月1 日起,向訴外人邱錦洲 (已歿)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 萬元承租臺北市○○路00 0 號1 樓(下稱系爭房屋),以供營業使用,並約定將租金 匯入邱錦洲配偶即被告洪雪香之帳戶。邱錦洲於104 年間死 亡,被告為邱錦洲之繼承人,由被告邱昭榮與原告續約,租 金仍匯入洪雪香帳戶。邱錦洲邱昭榮於94年至106 年出租 系爭房屋予原告期間,為逃漏租賃所得稅,要求原告每月僅 能申報1 萬元之租金,致原告每年支出48萬元租金,卻僅能 扣抵12萬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依所得稅法 稅率18% 計算,原告每年少抵64,800元【計算式:(48萬-1 2 萬)*18%=64,800 元】,13年共計少抵842,400 元之營所 稅(計算式:64,800元*13=842,400 元)。又邱錦洲與原告 既簽訂租約,因出租衍生之稅賦應由出租方即邱錦洲負擔, 惟邱錦洲竟要求原告補足每年已成為營業用所增加之房屋稅 5,130 元,自94年至103 年間,原告多支付51,300元之房屋 稅(計算式:5,130 元*10=51,300元)。被告為邱錦洲之繼 承人,且參與系爭房屋之租約並經手租金,以不法行為逃漏 稅捐,致原告受有少抵營所稅842,400 元、多支出房屋稅51 ,300元,共計893,700 元之損害(計算式:842,400 元+51, 300元=893,700元)。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85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並聲明:㈠、被告 應共同賠償893,700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等之次日 起至被告等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件已罹於侵權行為時效。原告所提之租約之當 事人為李春生,而非原告,房租申報部分,原告知情且同意 ,並未侵害原告權利,房屋稅部分,依據租約第16條約定, 已約定由李春生負擔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保護之客 體,主要為被害人之固有利益(又稱持有利益或完整利益)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權利 (固有利益),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 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 上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 ,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故該條項前段所定過失 侵權行為之成立,須有加害行為及權利受侵害為成立要件( 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6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害 人因某項侵害事實所生之損害,係獨立於其人身或所有權之 外而直接遭受財產上之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權或物權等既存 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被侵害而伴隨衍生之損害,即為學說 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經查,原告主 張邱錦洲及續約之邱昭榮要求原告低報房屋租金、負擔本應 由邱錦洲邱昭榮負擔之房屋稅,而涉有不法逃漏稅之情, 致原告受有少抵營所稅、多付房屋稅共893,700 元之損害。 惟縱此節為真,然揆前開說明,原告少抵營所稅、多付房屋 稅共893,700 元,核屬純粹經濟上損失,此項不利益非屬「 權利」而僅係「權利以外之利益」,自非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保護範圍,原告自不得據以請求被告賠償。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少抵之營所稅、多付之房屋稅共893,700 元,因原告指稱 之損害屬純粹經濟上損失,非上開法文保護之客體,是原告 本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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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豪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