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72號
TPDV,108,訴,2872,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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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72號
上 訴 人 鄭粟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怡軒因108 年訴字第2872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58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5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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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