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67號
TPDV,108,訴,286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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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67號
原   告 張靚平 
被   告 賴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十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0萬元,以投資大目智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 大目有限公司),原告乃匯款500萬元至大目有限公司帳戶 ,嗣被告於103年9月16日簽發票面金額500萬元之本票1紙交 原告收執。詎被告迄今拒不返還系爭借款,原告早於104年 間即催告被告還款,被告承諾每月匯款1萬元予原告,惟僅 給付幾期即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 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否認有向原告借款及原告曾交付500萬元款 項予被告等節,原告應舉證證明之。因被告介紹大目有限公 司給原告投資,後來大目有限公司倒閉,被告基於道義,始 每月匯款1萬元予原告,並非系爭借款之利息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3年7月15日匯款580萬元至大目有限公 司之264035002704銀行帳戶;被告於103年9月16日簽發面額 為500萬元之本票1紙交予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本票1紙在卷 足稽(見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卷〈下稱支付命令卷 〉第11-13頁),堪以採信。
四、本件之爭點為:兩造間就500萬元之款項是否成立借貸契約 ?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 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為投資大目有限公司



而向原告借款500萬元,連同被告出資80萬元,一同匯至大 目有限公司一節,並舉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 收執聯)1紙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11頁)。被告則抗辯該 筆匯款為兩造共同投資大目有限公司,原告投資500萬元, 被告投資80萬元,並非借款等語。惟查,系爭匯款單備註記 載「賴明德」,足見大目有限公司收取該筆款項知悉該筆款 項係賴明德之匯款。況被告於103年9月16日簽發面額500萬 元之本票1紙交予原告收執,有本票影本1紙在卷可查(見支 付命令卷第13頁),如該500萬元並非借款,被告自無必要 簽發鉅額之本票予原告。且兩造曾以微信通訊軟體為如下之 對話:原告:「賴所長我500萬你要還到什麼時候、1萬元利 息都不夠付給銀行。我每個月利息12萬多,我的本金要還到 什麼時候」被告:「講好每月1萬、我更窮啊」;被告稱: 「我有心幫忙解決,考量我老婆孩子出生費用會很大,我給 妳的條件,真的是極限了,再逼我也沒那個能力,等我手頭 真的寬限了,再多還一些!」、「我能力只能這樣,真的拜 託你,我在檢察官面前也會如實陳述,再由他定奪!」原告 :「失去誠信=終生破產!」被告:「…大家都很累、不要 意有所指…」、「我會匯錢,只是有時候會拖到、我也很痛 苦」等語,有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79頁),被告於上開通話中已承認借500萬元之債務,並承 諾每月清償1萬元,堪認原告所稱該500萬元係借款,可資採 信,是兩造間就該500萬元係成立借款契約。被告抗辯:因 大目有限公司為被告介紹原告投資,大目有限公司後來倒閉 ,伊對原告有道義責任,故簽發500萬元本票,及每月補償 原告云云,與前開對話內容不符,不足採信。
㈡原告陳稱兩造借款時並未約定利息,原告催被告還款,被告 答應每個月還1萬元,並沒有說是還利息還是什麼等語(見 本院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卷第85頁),則兩造就系 爭借款既未約定利息,被告先前陸續返還原告之款項,即被 告匯至原告中華郵政1910590199265帳戶之30,000元、 16,000元,及原告國泰世華銀行227506050981帳戶之8萬元 (見本院卷第87-93頁),共計126,000元(計算式:30,000 +16,000+10,000+20,000+10,000+20,000+20,000= 126,000)係清償本金,應予扣除,是被告尚欠原告之金額 為4,874,000元。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74,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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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目智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