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860號
TPDV,108,訴,2860,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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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60號
原   告 健康甫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靜萍
訴訟代理人 齊致平
被   告 張晧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8 年9 月30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遇颱風
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
為108 年10月1 日下午5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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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